离婚案件中关于分居两年的举证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法庭调解无效,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停止性生活,互不履行同居义务。夫妻间若因工作学习、住房拥挤、户口等原因而分居两地,不能算作是法律上的分居。诉讼是需要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的,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分居两年,证据有哪些?下文上海离婚律师谢冬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分居时间的计算
1、法律上的分居,须是因“感情不和”所致,而非因其他客观条件的影响(如工作等)所致;
2、分居在时间上须持续不断,即从双方最后的同居状态结束时起至一方起诉离婚时,持续达到二年以上。如该期间内夫妻之间又发生了同居行为,则分居时间应从该同居行为及状态结束时重新起算,之前的分居时间不能累加进来;
3、如双方对分居时间的长短有争议,应各自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主张分居者举证,因夫妻间的性关系依法、依道德都只是夫妻两人之间的事,不能也不应有第三人在场并日后给予证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由主张同居者举证的情形,如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异地,一方起诉离婚,主张分居满二年;另一方主张其间曾有同居而未满二年,就应举证证明“在此期间内其曾与对方团聚、同居”。
二、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三、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四、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五、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分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